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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法院发布5起金融领域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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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庆刚  发布时间:2024-11-14 09:56:24 打印 字号: | |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动“非诉止讼·新‘枫’怀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品牌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怀化中院向全市法院征集金融领域诉前调解典型案例,并从中选取5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指导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助推构建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1

A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

——溆浦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019年8月、2022年6月,张某某及其实际控股公司分别与A银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并以多处房产作抵押,共计借款本金 4700万元。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现金流短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发生纠纷。A银行遂诉至法院,立案法官认为如果能够调解该案,既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时间,又降低了诉讼成本,于是开辟出“第二条”路径:将该案推送至溆浦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2024年5月,溆浦县金融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详细掌握纠纷的起因症结、争议焦点,委派调解员向当事人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和润滑剂作用,解开“心结”;驻点法官主动履职,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及政策指引,精准释法析理,讲清法律风险和后果,打开“法结”。在调解员和法官的紧密沟通和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以物抵债为要旨的调解协议。这既让金融机构摆脱了诉累,又为张某某避免了承担日益增长的利息负担和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调解之后,为切实化解各方矛盾,打通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当日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目前,抵押房产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张某某对办案法官及调解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独行未必快,众行必然远”。该案中,通过溆浦县法院与调解委员会的积极联动解纷,采用柔性调解与刚性裁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金融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作用,成功实现“1+1>2”的效果,为该类纠纷提供了新的化解路径,进一步推动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实践。


案例2

A银行诉米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例

——洪江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米某与陈某(夫妻)以购买房产缺乏资金为由,向A银行贷款43万元。该贷款为二手房抵押贷款,贷款期限14年,贷款利率按5.88%执行,逾期按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米某与陈某以新购房产为该笔贷款在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截至2024年4月15日,米某与陈某共欠银行本金395488.40元及利息未还,其中逾期还款部分4171.27元。

【调解结果】

该案经洪江市人民法院诉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米某与陈某于2024年5月31日前偿还已到期本息,自2024年6月起每月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米某与陈某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剩余所欠借款本息。银行对米某与陈某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洪江市法院与各调解组织在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客观民生因素及保障金融安全的因素,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该案中,调解人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耐心做足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因为诉前调解节约了大额诉讼费用。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简单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不仅可能导致一个家庭失去现有居住房屋,还可能导致银行预期利益实现的成本增加。另外,明确了不履行协议“一次性偿还”的责任,避免增加当事人讼累。因此,在同类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案调解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A银行诉B公司、C公司金融借款纠纷诉前调解案例

——鹤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B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A银行借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并签订了编号为《A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保证人C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B公司在A银行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23年4月18日B公司向A银行申请展期1年,在B公司还款100万元后,A银行同意借款展期至2024年5月12日到期。借款逾期后,经A银行多次催收,B公司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A银行于2024年6月14日向鹤城区法院国际陆港区法庭申请诉前保全,鹤城区法院作出财保裁定,冻结保证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

【调解结果】

保证人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后,向法院提出异议,拟证实公司账户资金均系代收的所管理的商场数百名商户的营业款非公司自有资金,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主持与银行协商还款方案。承办法官联同特邀调解员立即与A银行联系,并告知其冻结的资金不但涉及保证人的正常运营也可能影响数百名商户的正常经营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兑现,需积极稳妥处置。经过法官主持多轮协商,于2024年07月15日达成了由保证人先行分期偿还本金,2024年08月21日达成了由C公司先行分期偿还已欠利息及后续利息的诉前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鹤城区法院分别作出诉前调民事裁定书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2024年7月22日,经A银行申请,鹤城区法院对保证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典型意义】

该案中,银行申请冻结的资金不但涉及C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可能影响数百名商户的正常经营。C公司作为鹤城区国际陆港区招商引进企业,鹤城区法院主动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选择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积极稳妥处理纠纷,减轻了企业的诉讼费压力。同时,通过推动银行和企业达成调解,依法及时解冻企业的经营账户,最大限度减轻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了双方的认可点赞。

案例4


某银行诉张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靖州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张某因购买被告甲公司开发的房屋,向原告A银行申请贷款23万元,并以其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期限为10年。被告甲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因被告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A银行扣划了甲公司的部分保证金。剩余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遂将张某和甲公司告上法院。

【调解结果】

为了兼顾企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交流。因被告张某在外地工作,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云上法庭进行视频调解。调解中,张某表示希望原告A银行给予时间分期还款,并承诺3个月内偿还甲公司垫付的保证金。甲公司考虑到其非恶意违约,且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较为强烈,便同意限期让张某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靖州县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该住房对借款人的重要意义,有效实现了“借款人守住房屋,贷款人收回款项”的良好局面,妥善化解了金融案件纠纷,依法保护了金融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理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双方达成协议结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既尽可能减少了双方的损失,也避免了双方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更有利于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5

某银行诉某电商公司、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沅陵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某电商公司、张某(某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该贷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0个月,借款利率按1年期LPR加235.0基点即按年利率6%执行。借款自发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月还款。张某以自有房产为该笔贷款在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截至2024年8月1日,某电商公司共欠银行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还。

【调解结果】

该案经沅陵县法院诉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某电商公司、张某于2024年8月3日前清偿所欠某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自202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某银行对张某不动产变卖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沅陵县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诉前调解是化解金融借款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借款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冗长的诉讼流程和复杂的司法程序,消除金融机构追偿所引起的冻结账户、查封自资产等影响,使矛盾纠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让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提高贷款的回收率,降低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来源:怀化中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