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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法院:“小案”用心办 细微之处见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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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甜 武雨婷  发布时间:2024-11-12 09:41:42 打印 字号: | |

“法官多亏了你啊,我之前还不想到法院来,如果不是你一直联系我来调解,我得承受更多的损失。”

“杨法官,你说得在理,保护企业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到位,我认可你的调解方案。”

在靖州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内,法官杨晓毅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既减轻了双方诉累,也减少了双方的损失。


原告某公司系靖州县重点民营企业,为帮扶农户增产创收,原告与被告养猪户侯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专用借款26万元,用于建设家庭农场标准化猪舍,猪舍建成后,双方合作一起饲养生猪,后双方因经营产生矛盾,便终止合作。

合作期间,被告偿还了8万余元借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照双方借款协议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利息、违约金数万元。

受理该案后,被告侯某并未主动应诉且一度拒绝前来法院解决矛盾。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又未出庭应诉,可以直接依照约定判决,但该案涉及企业经营与农户基本生活,承办法官并没有仓促“一判了之”,而是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掌握案情。

被告系一般农户,如果按照协议,被告需承担较重的违约金及利息。原告系靖州县企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其合法诉求予以支持,但企业诉求本意并非惩罚农户获得违约金,而是希望农户依约守信合作,涉诉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至会加剧矛盾,影响其他农户与企业之间合作关系。

想到这些,承办法官决定先邀请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找到纠纷突破口,促成双方和解。

“你与原告之前已经签订了协议,但你却不按协议履行,这属于违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你们本身的目的是扶持农户,你们与其他农户也还有合作,也要考虑今后在农户心中口碑,作为企业,也应该承担企业责任,看远一些、追求长期收益岂不是更好。”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紧扣双方争议焦点,对双方进行疏导和劝解,把事实道理讲明白,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让双方逐渐解开心结。

最后,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被告意识到了自己不对,同意以暂存原告处的保证金抵扣部分借款本金。在被告说明难处后,原告也表示谅解并大幅降低了违约金和利息,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约定好了剩余款项还款日期。

“不能仅凭卷宗一判了之,作为法官,要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于细微处见真情,看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主动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去定分止争,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在实处,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法官杨晓毅认为。


 
来源:靖州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