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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法院: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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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发布时间:2024-09-03 16:32:56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芷江某五金商行货款10063元。

2023年6月,被告张某要其好友谢某在原告芷江某五金商行采购五金材料,该五金商行先后三次向张某提供货物,谢某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总计10063元。但后续张某并未按约支付货款,该五金商行负责人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将张某诉至芷江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原告芷江某五金商行提交的聊天记录、出货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旦违背,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违约方还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和法律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来源:芷江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