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房屋加层外包,“包工头”却意外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分享到:
作者:杨燕如  发布时间:2024-08-12 15:41:46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主吴某甲赔偿伤者(包工头)吴某乙各项损失13万余元。

2022年7月,房主吴某甲欲给自家在某镇上的房屋加二至四层,遂将房屋加层工程承包给同乡吴某乙。吴某乙系从事建筑工作十余年的建筑工匠,但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2022年9月23日7时许,吴某乙与其雇请的2名工人一起到吴某甲家里施工。施工过程中,吴某乙走楼梯上到吴某甲家楼顶用水管接水,下来时,吴某乙直接从吴某甲家窗户外翻入施工,踩上此前自己为施工铺设的木方子时,因木方子断裂摔倒至地面(距离约2.9米),导致其双侧股骨远端及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吴某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经核算,吴某乙此次事故产生各项损失61万余元。吴某甲已支付2万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甲与吴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系集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其加层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而吴某甲却将房屋加层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吴某乙,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吴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在施工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酌定吴某乙自行承担75%的责任,吴某甲承担25%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此类住宅建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即房主可以找小包工头、建筑工匠来建房。但如果是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或者是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因此类建筑施工技术要求高,风险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由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否则,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房主因存在选任过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