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名被害人被盗香烟价款人民币共计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某时,芷江男子余某来到芷江县城某烧烤店内,谎称购买香烟和生活用品,趁店主陈某不注意,余某将店内一条某品牌香烟盗走。后余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次盗取某品牌香烟共条(其中一次盗窃,余某支付了元定金)。不久,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