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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无责≠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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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如  发布时间:2024-07-12 14:39:08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环交通事故案,被告宜春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罗某、杨某甲等6人0元至3000余元不等;被告怀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甲、罗某等6人100余元至3000余元不等。

2023年2月,吴某雇请杨某乙驾驶A车,并为A车在宜春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23年3月29日12时许,杨某甲驾驶A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的B车、C车、D车尾随相撞。其中,C车被撞开,未与D车相接触。事故造成C车和D车乘车人杨某甲、罗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3年3月31日,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A车司机杨某甲超载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B、C、D车司机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责。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宜春某保险公司认为“无责”方也需要赔偿,故在赔偿大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6名受伤人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赔偿。

另查,曹某驾驶的B车在怀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经过核算,宜春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还有部分未赔偿,怀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未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多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上述案件已生效,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司机有责,则适用有责赔偿,赔偿限额为20万元;司机无责,适用无责赔偿,赔偿限额为1.99万元。

但当无责车辆未与受伤人员所乘坐车辆发生接触,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则不应赔偿。

在本案中,A车车主吴某投保的宜春某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有责赔偿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而B车车主曹某投保的怀化某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无责赔偿。C车和D车虽也是“无责”车,因两车未接触,与对方车上人员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故不需赔偿。另,交强险只赔偿第三者,对本车人员的受伤是不赔的,故受伤者所乘坐车辆也不用赔。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