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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庭审“零距离” 禁毒普法“刻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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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思雨  发布时间:2024-06-27 16:29:06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禁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禁毒氛围,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50余名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受邀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现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活动,了解到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禁毒的重要性,也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识毒、禁毒、防毒意识。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新晃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