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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卫生间漏水,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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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艳辉  发布时间:2024-06-13 08:32: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杨丽丽(化名)系新晃县某小区业主。2017年4月杨丽丽与原告家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化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家宜物业公司向杨丽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杨丽丽按建筑面积1.1元/㎡/月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杨丽丽自2018年4月起拒绝缴纳物业费,理由是楼上卫生间漏水将其灯、吊顶泡坏,物业未予办理。双方协商未果,家宜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0940元、滞纳金11925元。

 

【审理情况】

该案受理后,由新晃法院立案庭物业纠纷团队办理,承办法官立即与该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将杨丽丽的意见反馈至物业公司,并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杨丽丽家中勘察现场,发现楼上卫生间确实有漏水的情况,因长时间漏水,杨丽丽家卫生间吊顶脱皮严重。调解中,承办法官向被告杨丽丽释法,告知其物业公司仅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楼上卫生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楼上业主负担。随后,法院通过物业工作人员与楼上业主取得联系,向楼上业主释法明理,告知其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劝导其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经法院调解,楼上业主表示愿意重新做卫生间防水,并为杨丽丽的卫生间重新吊顶,购买灯具等。

一个月后,全部维修事项完成,杨丽丽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10940元,家宜物业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该物业纠纷案圆满解决。

 

【裁判依据】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  郭晓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共有部分主要包括:(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本案中杨丽丽卫生间泡水系楼上卫生间漏水造成,卫生间系业主的专有部分,非物业的管理服务范围,杨丽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案例注解】

房屋漏水应当找谁?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外墙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故在保修期内的房屋,非人为造成的漏水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故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的漏水可以找物业。当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当漏水情况非常严重时,可向物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予以修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如果是由于其他业主装修或疏于管理,造成房屋漏水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