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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坑惨了!男子借银行卡给亲弟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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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丽萍  发布时间:2024-05-30 11:04:24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吴某因明知弟弟吴某甲借用银行卡进行不法活动而将银行卡借给吴某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5月,吴某在明知自己的弟弟吴某甲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为帮助吴某甲获取利益,出借个人名下交通银行尾号3372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107账户给其弟弟使用。经查,上述两个账户2022年5月18日至26日期间收入流水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吴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吴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账户只能由开户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不仅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信用损失的风险,更有甚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确保名下的银行账户仅供本人使用。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