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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能否起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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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如  发布时间:2024-06-11 16:25:5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伟是农村大龄单身男青年,罗丽是离婚在家的女中年。2023年4月,李伟与罗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3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外出务工,并于2023年9月17日回农村老家举办了婚礼。期间,李伟家庭支付彩礼两万余元,罗丽家庭也陪嫁电器、被褥等物品。

2024年3月1日,罗丽在家期间突发疾病,由李伟母亲送入普通医院治疗,后因其精神异常,经由医生联系,李伟母亲将其送入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个人日常生活需督促,幻觉、妄想症状时有复发,意志行为减退,自知力无,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经查,罗丽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十余年,但在婚前未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李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的财产及彩礼部分达成了调解,并判决:撤销李伟与罗丽的婚姻关系。

判决作出后,多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本案已生效,调解协议也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鱼市法庭三级高级法官 杨晓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罗丽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如实告知李伟,现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疾病足以影响李伟是否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足以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李伟在知道罗丽患有精神疾病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是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晃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