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男子王某在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事故,在路沿石边的岩粉堆前方受伤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怀疑王某系撞上路边岩粉堆致死,故将岩粉堆所有方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的一个夜晚,王某在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在路边的岩粉堆前倒地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时,王某的酒精含量达206.3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路边堆放的岩粉堆不无关系:“该公司对其施工临时堆放在道路内的岩粉堆未设立路况警示标志,没有这个岩粉堆王某就不会死。”于是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18826.8元。
据了解,王某出事路段无交通标识、无路灯,系尚未正式通车路段。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车祸身亡。从现场勘验资料来看,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位置已超过岩粉堆1.3米以上,人体在前,距岩粉堆2.0米以上,车辆在后, 王某脸、鼻无擦伤,摩托车车首与车尾指向不变(即车首仍在前、车尾仍然朝后),反视镜及坐凳完好无损,无翻滚磨蹭明显痕迹,不符合撞击岩粉堆(前轮受阻)后翻车的动力学原理,故家属所称:“电动摩托车撞到道路内岩粉堆后倒地”的结论存疑。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中方县城市政给排水(污)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滨江中路污水配套)”施工许可,已将劳务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杨某,施工过程中,在路沿石边堆放有少量岩粉,用于铺筑人行道垫底,岩粉堆系实际施工人杨某安排人堆放,与被告某公司无关。且堆放人员已在该路段设置有“前方管道施工 车子与行人居中行驶”等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安全提示义务,故该公司没有过错。
其次,刑法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看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行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免赔,说明醉酒驾驶造成自身伤害,不受法律保护。
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系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该损害结果来看,某公司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堆放岩粉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酒后不开车,酒驾无侥幸”,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以身试法,造成这一沉重后果,虽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家属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了自身安全,也为了家人的平安幸福,请广大车主自觉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承诺,切实承担起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