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被告人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用于境内生态环境修复……”5月8日上午,在官舟村漫水桥旁,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会同法院受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利审结。
2023年10月至12月,居于官舟村的潘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其先后多次使用捕鸟网和遥控播放器等工具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后被民警查获。经专家认定及鉴定,潘某某危害的12只画眉鸟总价值为60000元;所使用的捕鸟网、遥控播放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禁用工具。
会同检察院认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同时其行为破坏了会同县境内生态环境,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涉案领域内生
接到案件后,会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卫江认真查阅案卷,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带案下乡、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多方讨论研究,制订详细的庭审提纲,为庭审做了充足准备。
为更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会同法院研究决定前往案发地,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传祥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明白人、周边村民等100余人前来旁听庭审。承办法官以生动、直观的形式,结合案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详细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大家破坏自然环境的危害,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要加强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庭审结束后,王卫江院长、吴传祥检察长和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红艳三人来到林间实地勘察了解鸟类栖息情况。
随后,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讲解警示案例、展示保护动物照片等形式,向旁听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问,释明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同时鼓励广大群众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向相关机关部门提供破坏生态资源的线索,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今天真是学到了,在我们这里,长期有着养画眉斗鸟的传统,以前还觉得抓一两只没关系。今天听了庭审之后,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今后我可得注意了,千万别做犯法的事嘞。”村民们不由得感慨到。
“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2021年2月起,画眉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负相应的刑责。该案的审理,既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又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践行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中,彰显了法院的使命担当。
近年来,会同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辖区地域特点,探索建立常态化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定期选取代表性案例前往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将生态普法送到群众身边,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态势,“广木之乡”的生态更加璀璨,“两水”流域底色更显碧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