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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还要支付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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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家怡  发布时间:2024-04-25 09:11:56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近期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怀化某科技公司与会同某投资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厂房用于配件生产,并就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会同某投资公司依约交付出租厂房。怀化某科技公司将部分机械设备搬进厂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也未按照约定缴纳租金。会同某投资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怀化某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日的房屋租金及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

怀化某科技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不妨碍出租人处分该空闲厂房,自己不应承担该厂房的租赁费用。

会同某投资公司认为,虽然怀化某科技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已将部分机械设备搬进厂房,且自始至终未搬离房屋,也未交还钥匙,因此自己至今未接收过租赁房屋,所以厂房的租赁费用仍应由其负担。


调处情况

涉案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在没有相应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房屋,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应被认定是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诉累,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可调解性很大,遂第一时间协同当地调解委员会前往涉案厂房进行实地调查,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多次组织各方针对债务履行计划及违约责任划分等进行面谈与电话沟通,引导双方在诚信友好的状态下进行交流。最终双方就欠缴租金、违约责任等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本身为诺成性合同,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责外,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租赁物的具体情况、周边环境等进行充分调查,确认可以满足自身租赁需求后,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理约定租赁期限,减少履约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会同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