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醉酒驾车发生车祸,醉酒驾驶的人受伤当场昏迷,相对方驾驶人及乘车人仅受轻微伤,醉酒驾驶的驾驶员会承担责任吗?请看本期案例。
2023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年检和保险均逾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敬老院路段时,与相对方的车辆相撞,造成被告人吴某甲当场昏迷,相对方驾驶人和乘车人受轻微伤,且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人报警后,新晃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医治疗,因被告人吴某甲有酒驾嫌疑,故提取其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检材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11.2mg/100mL。且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出院后主动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并按照协议约定已赔偿了相对方的部分损失。
新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考量,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机动车”该如何理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如果具有公共性,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的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系以动力装置驱动,属于机动车,且其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故其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二、醉酒驾车中的“醉酒”该如何理解?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式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是醉酒驾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mg/100mL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已高达211.2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赔偿,关键是看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可知,被告人吴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相对方负次要责任,二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巨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给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本案的被告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受伤昏迷,导致智力受损,以后的生活都难以为继。请切记:远离酒驾,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