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9月27日,芷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及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要被告人张某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并承诺购得毒品后将分出部分给张某吸食,张某同意。曾某遂通过微信支付给张某人民币200元,张某随后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从江某(已死亡)处购买了一个重约0.05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后张某与曾某在芷江县某村的一砖厂碰面,张某将购得毒品分出约0.025克给曾某。同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芷江县某村一公厕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重约0.0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张某。同年7月31日,民警在办理被告人张某、曾某吸食毒品案时,二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各自贩卖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办理其吸食毒品案时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