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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小孩餐厅绊倒受伤,谁来担责?听听靖州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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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怀林 熊甜 武雨婷  发布时间:2023-09-04 09:27:43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亲朋好友小聚,都喜欢到餐馆“撮一顿”,若是同行的小孩在店内追逐玩耍时摔倒受伤,负有监护义务的家长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店主,谁该为“这一摔”负责呢?近日,靖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我们在你店内用餐,你的风扇乱放,导致我家小孩摔倒受伤,就应该由你承担责任。”2023年5月,2岁的龙某与家人在被告靖州县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在与他人追逐玩耍时,被被告店内外置风扇电线绊倒,导致风扇倒地打到原告龙某左脚内侧脚踝,造成原告左侧脚踝三角韧带切割伤。事故发生后龙某父亲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3年7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在营业期间未对用餐顾客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 608.37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

法院调解: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靖州县某餐饮店作为从事经营餐饮业务的营业场所,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采取警示、提醒措施。案发时,被告将风扇摆放于过道并未对外漏电线进行处理且未采取警示提醒措施,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幼儿在开放场所追逐打闹,其监护人应当知道会存在摔跤的风险,但监护人未妥善照看,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龙某9000元。目前,该调解已生效,双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消费者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尽到监护人的义务,防止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靖州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