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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法院: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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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黄渊文  发布时间:2023-08-25 17:36:25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芷江县检察院提起的杨甲、杨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芷江县检察长肖尊启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杨甲和杨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出庭履职,芷江法院院长朱湘辉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甲、杨乙从家里携带电鱼的工具来到舞水河芷江县岩桥镇河段进行非法电鱼作业,非法捕获水产品1公斤;同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杨甲、杨乙又以同样的方式到同样的地点进行非法电鱼。次日凌晨4时许,就在二人正准备收工回家时,被芷江县农业农村局与森林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9.4公斤。经芷江县水利局认定,杨甲、杨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水域为舞水河芷江县岩桥镇河段,为沅水一级分流,属于天然水域。经芷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甲、杨乙非法捕捞的鲤鱼、鲫鱼、鳜鱼等渔获物共计重40.4公斤,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另查明,芷江县禁捕水域为芷江县境内沅水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禁捕期限从2022年5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杨甲、杨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涉案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杨乙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甲、杨乙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甲、杨乙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被告人杨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对被告人杨甲、杨乙非法捕获的40.4公斤渔获物予以追缴;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电池等全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甲、杨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承担本案渔业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22064元,用于采购规格为3-10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芷江县岩桥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近年来,芷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并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芷江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