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8月3日,靖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吴某某和唐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由于该案涉及公共利益,为提高案件质量,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该案采用“3+4”七人制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进行审理。
案情简要
2022年7月26日,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从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靖州某商店的货架上和仓库内,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各类高档白酒302瓶,涉及8 个生产企业,12个品种。经相关商标权所有人认定,其中297瓶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市场价总货值20余万元。
公诉方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低价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现场查获未予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2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靖州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程序严谨有序,方式公开透明。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举证质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院提醒
靖州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等。如果发现假冒品牌产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失大。靖州法院也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法治保障,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