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敲诈勒索企业案,刘某某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上世纪90年代,刘某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仍以“他人新建房屋占用我村土地”为由,向某房地产公司索取财物,要求补偿青苗费,并多次到某房地产公司建房工地滋扰,阻碍现场施工,严重影响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十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沅陵当地建筑企业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沅陵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用实际行动提升企业家的安全感,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