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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芷江法院宣判两起涉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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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黄渊文 曾磊  发布时间:2023-06-26 10:31:05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6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以案说法力度,当天上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潘某某均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医院门口贩卖毒品,张某某获刑七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11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求购毒品,后张某某在芷江县某医院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李某,所得毒资被张某某挥霍。4月27日,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芷江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是自首,又认罪认罚,故可从宽处理。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家中进行毒品交易,潘某某获刑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位于芷江县某小区的家中将一个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得毒资人民币200元。4月18日,潘某某被芷江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故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毒品乃社会毒瘤,依法治理毒品犯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芷江法院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禁毒工作治理成效,为打赢禁毒人民战争持续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芷江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