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近期,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了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一起经营一家化妆品商行,因销售某纹绣产品情况不理想,在广州市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佛山市某化妆品公司所有“美某秀”“匠某秀”等注册商标标识,通过自己工厂加工后,再经由线下店铺进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达3万余元,非法获利2.4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在田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商行低价购买了其生产的假冒“美某秀”牌产品,并在拼某某商城的店铺冒充正品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美某秀”产品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中向湖南省溆浦县的向某出售“美某秀”品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达6万余元。
经法院依法判决,田某某、苏某某二被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深入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就是积极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后,溆浦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