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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法院:我应享有优先承租权,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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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怀林  发布时间:2023-06-22 15:34:33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现实社会中商家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年轻人租房生活,不可避免都会面临租约到期的情形。房屋出租人往往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承租人利益,为此新修订的《民法典》新增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今天通过靖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来了解优先承租权。

案情介绍:据悉,胡某于2019年租赁湖南某公司商场中20平方米的柜台,《专柜合同》一年一签。因湖南某公司决定从2021年起对商场进行整体招租,于2020下半年两次向胡某送达《告知函》告知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要求胡某在2020年12月31日前腾退场地。胡某接到《告知函》后欲续签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胡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湖南某公司侵犯其优先承租权,需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不因单独理解为租金条件还应包括承租期限、承租范围、租金支付方式等其他各方面承租条件。本案中胡某承租的柜台系湖南某公司商场的一部分,而湖南某公司收回胡某的柜台系用于整体出租,并且出租人履行了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无论从承租范围、租金来看,胡某已不具备同等条件这一前提。故胡某主张因湖南某公司侵犯其对商铺的优先承租权,需要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承租方的优先承租权一般是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才得以享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此权利得以法定化。适用优先承租权需注意以下几点:1、租赁双方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届满;2、出租方有继续出租的意思表示,承租方有续租的意思表示;3、承租人提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应包括租金、承租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使用以及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来源:靖州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