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芷江县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业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湖南某担保有限公司需分两次返还原告湖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保证金和违约金共计78.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原告湖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担保意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收取原告保证金70万元,被告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0日内负责将4500万元的融资款汇入原告账户,同时约定违约金7万元。但合同约定的70日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将4500万元融资款项支付给原告,也未退还所收取的70万元保证金。原告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被告诉至芷江法院。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帮助企业更快兑现权益,法官组织芷江县诉调对接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双方向芷江法院就《调解协议书》申请了司法确认。再后来,便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