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工作要求,使民众进一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识,5月24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选择在案发地该县晃州镇塘洞村村委会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展“巡回法庭”,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退缴的违法所得4289元;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0400元。晃州镇政府、各村委会干部及村民前来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禁猎期内,多次使用狩猎夹、猎套、捣毁巢穴等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捕获毛冠鹿2只、花白竹鼠两只。被告人杨某将捕获的猎物带回家中进行处理后出售和供自己食用。2023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在山上收取猎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其家中查获22个猎夹、13个猎套等工具,并在被告人家中冰箱内查获毛冠鹿头2个、鹿腿1只及花白竹鼠两只,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毛冠鹿两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花白竹鼠两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289元。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人杨某应对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于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猎捕方法和禁用的猎捕工具,多次狩猎,并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实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
法官提醒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野生动物、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