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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法院: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丈夫离婚能主张返还抚养费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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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怀林  发布时间:2023-05-18 16:32:14 打印 字号: | |

人们因爱情步入婚姻,进而组建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和睦幸福对会稳定有着重大影响。当养育九年的 “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离婚能否主张返还抚养费和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靖州法院新厂人民法庭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唐某与吴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妻子唐某生育“儿子”小吴。2022年,因他人对妻子唐某的不良议论,吴某心生疑惑,遂带小吴去做亲子鉴定,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吴某为小吴的生物学父亲。为此吴某向靖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唐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及分割夫妻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被告唐某违背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吴某非小吴生父,也非小吴的继父、养父,对小吴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情下抚养未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小孩近十载,被告所得孩子的抚养费系其故意隐瞒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上述行为在婚姻中存在不可谅解的重大过错,使原告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综上,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并由被告返还抚养费,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此案被告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夫妻抚养自己的子女是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婚内与人生子,无过错一方在不知情下抚养,由此产生的抚养费应予返还。《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无法定抚养义务而支出抚养费,被告因原告支付抚养费而减少了必要支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在抚养费返还数额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抚养小孩时间的长短等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相较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在审判实践中理解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点:1、夫妻一方的行为必然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尊重义务,关爱义务。2、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来衡量其过错程度。本案中被告出轨生子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在婚姻中存在不可谅解的重大过错,给原告带来的社会负面评价使其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

法官提示:夫妻之间应当秉承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信任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婚姻,才能收获幸福美满的家庭。


 
来源:靖州法院
责任编辑: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