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4月24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怀化市首份“照片判决书”。由于被告人自报姓名、年龄、籍贯等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无此人,无法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籍贯等基本资料,故在判决书上注明了“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姓名)”等字样,而在边上则附了一张被告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证明其身份。
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跟随朋友瞿某某来到辰溪县辰阳镇瞿家湾村田某某家帮忙料理丧事。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看见田某某将装着钱的布袋子放进其杂物间中的花棉背心衣服内,随后于同日13时许,趁田某某不备,将该布袋子盗走,盗得现金80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
鉴于该案无法查明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籍贯等真实情况,为表明其身份,遂在判决书上出示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