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赶赴沅陵县最远的乡镇七甲坪,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签订协议的第四项内容,法院遂对涉案房屋和围墙进行强制拆除。
2019年7月28日,金某某因要修建新房,与朱某某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书,其中第四项为:金某某重起新墙外面直线到河边围墙止,外墙归朱某某所有(包括现在没有拆除的两间小房),三年满后金某某退回朱某某,由朱某某收回,收回后新修围墙谁修归谁所有。上述协议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朱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金某某未履行完全部义务,故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履行协议第四项内容。
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2019年7月28日与朱某某签订的协议第四项(即金某某将现在使用的与朱某某相邻两间杂物间拆除将地基交付给朱某某及与朱某某相邻的围墙拆除交付给朱某某),金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但其依然拒不履行,朱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经过数小时的努力,涉案房屋和围墙终于被拆除干净,该案也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