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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法院: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同助力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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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黄渊文  发布时间:2022-06-27 16:14:54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2022年6月27日,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芷江县检察院提起的向某清、欧某忠、唐某志、马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芷江县检察院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长肖尊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向某清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出庭履职,芷江法院院长朱湘辉担任审判长并组成3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向某清、欧某忠、唐某志、马某相约来到舞水河芷江县岩桥镇某村河段,使用由被告人唐某志提供的小船采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向某清等4名被告人在捕鱼返回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电鱼杆一根、抄网一个、逆变器一个、正统蓄电池一个、船只一艘及捕捞的鲤鱼等8种鱼类共24.09公斤。经芷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向某清、欧某忠、唐某志、马某非法捕捞所使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清、欧某忠、唐某志、马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向某清等4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某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欧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唐某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向某清等4人捕获的24.09公斤渔获物予以追缴,非法捕捞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清等4人承担本案渔业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1800元,用于采购规格为1-5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共5800尾,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芷江县施行“十年禁渔”以来,芷江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审理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势重拳打击非法捕捞,并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凝聚起全社会保护渔业等生态资源的法治共识,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来源:芷江法院
责任编辑:向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