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15日,辰溪法院出动执行局及法警队干警20余人、警车4辆,前往锦滨镇开展执行行动,对被执行人钟某某擅自在锦滨镇大路口一块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拆除。
据悉,2013年3月,钟某某在未取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以下简称辰溪电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辰溪电信公司使用的坐落在辰溪县锦滨镇大路口的一宗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共占用辰溪电信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80㎡,至2015年,钟某某的房屋共建至四层。钟某某建房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系违法建房。2015年8月23日,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钟某某发出了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责令钟某某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建设,接受处理。后经有关部门处理,钟某某所建房屋第四层已被拆除,目前钟某某所建房屋尚有三层未拆除。
为确保执行顺利开展,辰溪法院执行局制定了详细的行动预案,8点30分,执行庭和法警队的干警便按计划全体到位,在违建房屋周边拉上了警戒线,对涉案房屋内物品进行了详细的清点,并记录在册,联系搬家公司和挖掘机进行协助执行。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清空后,在锦滨镇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土局、司法局、当地村委会等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见证下,拆除工作正式开始,执行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了执行过程规范、有序、高效,经过近一天的紧张执行,该案件得以顺利结束。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钟某某未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同意,擅自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使用的土地上建房,属于通过非法侵占的手段侵害物权的行为,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要求钟某某停止侵权、返还被侵占的土地使用权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