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4月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院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拘役6个月、4个月、3个月,缓刑6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该院同时判决三被告人向被侵害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提示被侵害人注销所注册的网络电商平台APP,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发表致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能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电商网络平台“拉新”注册新用户。2021年2月,被告人杨某君、杨某在被告人杨某能的介绍下,同样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信息,并以此获利。经统计,被告人杨某君、杨某、杨某能分别获利人民币7513.3元、3352.5元、267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君、杨某、杨某能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中获取用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发送给他人注册APP新用户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信息,并以此获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三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诉讼请求已主动履行,该院遂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掌握的个人信息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信息泄露,更不能将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