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刘老,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你先拿去买点年货。”随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杨警官便将300元钱递给该县晃州镇唐家坝村桥头组执行申请人刘某安。
原来,申请人刘某安是一个孤寡老人,家庭困难,2007年、2008年受雇于被执行人姚某义,帮其饲养猪、牛。因姚某义未按时支付工资,刘某安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姚某义同意分期给付拖欠工资共计45000元。后由于姚某义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文书确定义务,刘某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属农民工工资案件,新晃法院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姚某义在贵州铜仁的一笔工程款已经结算,但对方因资金问题还未付款。获此消息后,执行人员立即赶往铜仁要求付款方届时将其应付款转到法院账上。
考虑到春节前款项还不能到账,执行人员专程到申请人家中告知情况。当执行员杨警官蹋入刘某安家中,发现其一点年货都还没准备,他说若没有拿到钱,也许就吃萝卜白菜过年了。见此情景,杨警官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300元交给刘某安,嘱付他去买些年货过年。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