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署行动
强制腾房
腾房完毕
怀化法院网讯 12月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辰溪县委政法委、辰溪县公安局、辰溪县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经过数个小时连续奋战,顺利完成了对位于辰溪县辰阳镇团结村安置房103号等8个门面的强制腾房行动,并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汪某秧与执行人钟某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钟某友支付汪某秧工程款4853665元。因被执行人钟某友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汪某秧向怀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钟某友所有的位于辰溪县辰阳镇团结村安置房103、104、105、109、116、117、118、119号共8个门面进行司法网络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经申请执行人汪某秧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上述门面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汪某秧。裁定生效后,法院在上述以物抵债的门面上张贴了限期主动迁出的公告,但门面占有人到期未能主动迁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以物抵债门面尽快交付,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述门面进行强制腾空。
为确保强制腾房行动顺利开展,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腾房方案,并在辰溪县委政法委、公安、法院、辰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140余名干警赴一线开展强制腾房。执行现场,在辰溪县纪委监委、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见证下,公证人员对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将腾出物品存放指定场所,顺利完成了腾房任务,并当场将这8个门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善意文明理念,灵活运用各项执行措施,刚柔并济,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胜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