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10月14日,辰溪法院代理院长李云启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一组(网、背篓、电机),予以没收,依法处理。案件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同步直播。
2021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阳某某在辰溪县修溪镇荞子湾村蔡家人村牛子山溪,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捕捞石斑鱼、白条鱼共约0.5斤。经认定,阳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捕捞区域属于禁渔区,捕捞时期属于禁渔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某的电鱼工具属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资源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辰溪法院高度重视涉环境资源案件,通过院长带头审理环资案件,给我院法官起到了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将环境保护的司法理念运用到办案实践,为维护辰溪生态平衡做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