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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法院:被执行人私自转移抵押物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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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正涛 王媛  发布时间:2021-09-01 16:04:4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转移设备

企业设备予以查封

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宣读拘留决定书

     怀化法院网讯  8月30日,经当事人提供线索,一案件被执行人正在转移抵押设备。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洪江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长寨村佳丽洗涤中心,成功阻止了被执行人变卖抵押物,并对当事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该案被执行人石某洪、向某英共向怀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洪江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同时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仍在运转,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一万元。但是截至案发,被执行人仍分文未付,同时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考虑到种种情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洪江法院遂决定对石某洪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并对企业设备予以查封。

    洪江法院将继续运用司法拘留这把“利器”,对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洪江法院
责任编辑:周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