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法官你好,我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由于失信的原因导致我公司不能竞标影响到了公司效益,我想尽快解决………”
近日,靖州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尹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需要向申请人尹某某交付车库及柴房,并支付其过渡期间租房补助费4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马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理会。鉴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态度,执行法官以拒不报告财产的情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有银行存款的账户进行冻结。
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在投标中遇到阻力,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迫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该公司的负责人立马赶到靖州法院执行局,当场对自己之前的行为表示羞愧,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带来的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履行完法律义务,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结合被执行人的悔过表现,该院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
靖州县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会向相关单位及时送达,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贷款融资等方面收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对于促进案件执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