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沅陵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
分享到:
作者:孙勇  发布时间:2019-06-28 10:47:31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怀化法院网讯 6月26日上午9时,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覃某、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害人张某某因亲戚与被告人覃某有矛盾,酒后持刀至覃某住宅寻找未果后返回。覃某知悉后邀集石某等人驾车寻找张某某报复,并将其砍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石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覃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手持凶器到其家中欲行凶未果,遂邀约被告人石某等人,手持凶器,寻找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报复。其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特定,而非临时起意,随意殴打他人,而且被害人张某某对于本案起因存在明显过错。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石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周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