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请的对罪犯丁人致的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丁人致的假释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如对该犯提请假释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电子邮件可在公示期满前寄:hhzysjt@163.com(需留下联系方式如姓名、电话号码及详细地址等,本院不接受匿名投诉);(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直接递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418000)。
假释提请情况如下:罪犯丁人致出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人致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