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罚款1800元,车牌被扣,后因鉴定结论不一致,行政处罚被撤销,从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今天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上诉人得到了法律规定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0年6月2日,陈志磊驾驶号牌为皖HG888的轿车在怀化鹤城区路段,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以涉嫌使用伪造、编造的机动车号牌为由当场扣留。2010年6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作出公(交)决字〔特〕第04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00元。陈志磊提出异议,并向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议申请。2010年6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遂将被扣车辆放行,但扣押了一块车牌。2010年9月30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及返还罚款与车牌。陈志磊认为自己的损失请求没有得到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罚款并支付利息以及赔偿误工费、住宿费等2713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陈志磊仍不服,遂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志磊有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但是其提出的车牌被扣至发还期间的租车损失明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且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依法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