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购地一块一直未建房,尔后未办转让手续卖与他人建房五层。十年后儿子闻讯起诉要求退地。9月23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沅陵县法院的判决。
2001年张某的父母出资10700元购得沅陵镇南岸地皮一块。2002年11月29日以张某为名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和规划红线图,但一直未在该地建房。2007年3月29日张某父母与全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46000元转让。张某的父母将上述土地手续一并转让。同年全某在该地建房五层。但至今未办过户手续。
2010年6月19日张某向沅陵县法院起诉,要求全某追回地皮,恢复原状。同年10月26日沅陵法院以全某系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为由宣判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上诉。怀化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椐《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划拨土地规划许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和转让,张某父母的转让行为无效,全某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建房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一审判理欠当,但实体处理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