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一方退伙时,把应退份额约定为债务而出具了借条,原合伙关系是否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当退伙人手持借条闹上法庭索债时,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2009年3月6日,李某与张某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两人共同出资承揽了一项小工程,各出资35000元。后因两人无法合作,便一致协商,于2009年5月2日签订退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退出工程合伙,退股后由张某负责承包,原共同出资购置的设备归张某所有;李某投入的3.5万元工程款,开出借据,由张某负责偿还,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而债务到期后,张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经平等协商达成的退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退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张某对李某退伙时的资金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说明张某对所欠李某的债务是认可的,故李某与张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李某请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休庭后,法官并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是又一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9月2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李某与张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于1个月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