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是贷款方起诉借款方,但在9月5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则审理了一起借款方起诉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贷款方自愿为借款方出具还款凭证并为借款方消除不良记录。
2008年5月6日、8月4日,原告张某等三人分三次在被告新晃县信用联社下属单位新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共计5万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7月31日和2010年12月31日,借款月利率均为2‰,还款方式利随本清。2009年1月21日,新寨信用社信贷员姚某联系到张某等人,要求支付前期利息。但张某决定提前偿还借款,并于当天将5万元本金及利息交给了信贷员姚某。姚某将预先打好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计息清单”交给了姚某,姚某另行出具了一张收到张某已还清借款本息的收条。姚某称回单位后再出具正式收款凭证给张某等人。然而,姚某并未将收到的借款交到新寨信用社。张某等人也未向姚某索要正式还款凭证。不久,姚某下岗外出。今年6月,张某等人拟向银行贷款。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发现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于是便要求新晃县信用联社消除该记录。但信用联社称系张某等人未还款造成的,信用联社无法办到。对此,张某等三人便将信用联社告到了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是在金融部门借款的人员应该提高程序意识和法制意识。对于还款这种敏感的经济方面问题,我们要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正式还款收据。二是金融部门应加强其职工诚信教育和对信贷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为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