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时空 > 民商事案件
人亡帐不亡,夫债妻来还
分享到:
作者:于 波  发布时间:2011-08-03 08:48:0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人死帐亡。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衡量这一民间习俗,却是人亡帐不亡,夫债妻来还。

  2011年7月,沅陵县人民法院就有这样一则判决:张某向该院提起诉讼,称余某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2010年8月1日两次向其借款共计25 000元。借款到期后多次要求余某归还未果。2010年10月14日曾某病故,现张某要求余某之妻赵某某归还借款。该院通过审理,认为张某与余某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余某与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向张某所借债务,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余某死亡后,赵某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由赵某某返还张某借款的判决。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