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调研时提出了“平民法官”的命题。他说“如果我们的法官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平民法官,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词组时,最初的感觉就是亲切,同时也有些汗颜。亲切是因为,法官是如此的和人民群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汗颜是因为,自已现在已经是一名法官了,但是离这一称呼却还有很长的距离。
王院长提出“平民法官”这一称呼,体现了人民法官的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说明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国家的真正主人,而一切履行国家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任何人的社会政治地位都不能高于人民。作为人民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是由人民赋予人民法官来行使的。所以,人民法官职业的神圣性,是源于审判权是由人民所赋予的这一根本属性上,神圣的应该是人民,而不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作为人民法官必须时刻清醒地牢记自己的职责,必须对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充满敬畏,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官只能是平民法官。
平民是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平民在社会中不享有任何特权,是一律平等的,而平民法官则是新世纪人民法官在当前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人民法官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平民法官是说法官是平民,而不是说平民是法官,平民法官是说人民法官不是一个特殊阶层,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要求,他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忠实的维护者,是人民审判权最忠实的执行者,除了坚持和追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外,没有其他任何目的和企图。
平民法官,是要求法官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在审判工作中, 要像马锡五同志那样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要积力解决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力度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
平民法官,是要求法官不能高高在上,要有普通人的情怀,要对当事人始终充满感情,把自己当成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要“只见公仆不见官”,“俯首甘为孺子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平民法官,是要求法官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要平易近人,平等待人,既要秉公裁判又要文明执法,要时刻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法官自身,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专业素质;在履行职责上,要始终把公正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作风上,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衙门作风、老爷派头;要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
平民法官,是要求法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不高傲、不张扬、不虚伪,时刻彰显平民作风和平民意识,视当事人为父母兄弟,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奔波诉累和抱怨指责,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成本,降低社会对抗,打造经济、便捷、温暖的“阳光”司法,就会赢得当事人的认同和信任。在处事态度上,言行温和、不偏激、平正谐和,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言行举止中感受亲和力,从而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在生活中,法官还要以平静的心态对待名利。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平与正义,而公平与正义则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法官则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法官的一纸判决把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划分变成现实,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落到了实处。
当一个法官做到了以上这些。我想,离王院长提出的“平民法官”也就为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