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2009年6月18日,民一庭的办案人员在院领导、庭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历时3月余,通过深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以人为本原则,成功调解了向孝祥等7果商与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的一起集团合同损害赔偿案。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是2007年中方县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的外资企业,主要是利用我市丰富的柑桔资源为原材料,生产半成品,这是我市继汇源公司之后又一新建企业。该公司的建成对解决我市柑桔的销路,加快农民致富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企业建厂初期用人不当,且存有管理漏洞,因此在初期的管理过程中与洪江上百户果农发生纠纷,造成农户上千吨烂果损失。由于当地果农损失较大,又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病急乱投医,被一小摄少数社会不法分子利用,采取了种种不法手段找欧劲公司巨额索赔,使索赔过程变了味。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中方县政府几次出面协调,均未果。由于涉及当地农户较多,损失较大,又有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因此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对这起纠纷处理的好坏对整个怀化的招商引资环境也有重大影响。合议庭在充分调研后,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共同制定解决问题方案,合议庭齐心协力,终于化解了双方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的圆满调解,兼顾了企业与果农、果商的双重利益,优化了我市的招商引资环境,实现了我市法院为“两型”社会保驾护航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民一庭践行科学发展观,实践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又一次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