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新晃法院判决一起因施工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5197.7元,被告新晃县贡溪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8月,被告贡溪村委会筹资拟修建贡溪村委会综合大楼,于2008年8月20日将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吴某。2008年10月,被告杨某以被告吴某提供材料、工价按该综合楼建筑面积4元/m2支付的方式口头约定承建该综合楼水电安装工程。被告杨某雇请原告徐某及其丈夫肖某共同进行水电安装。2008年12月13日,原告徐某与被告丈夫肖某一起施工,突然间徐某站立的楼梯下滑,其坠地摔伤,导致左脚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新晃贡溪村委会、吴某、杨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提供材料,原告提供劳务,按件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受被告吴某的管理和指示,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徐某在雇佣中受伤,理应由雇主吴某承担责任;被告贡溪村委会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吴某,其发包行为给安全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提出原告徐某受伤与其不具因果关系,原告举证不能,故被告杨某无需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新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