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6日,麻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件因房屋租赁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满某当庭给付段某人民币12000元,顺利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
2006年9月26日当事人段某与麻阳县高村镇商业步行街12、13号门面所有人向某就该12、13号两个门面达成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双方并约定段某分年度给付租金,并可对该门面转租。2007年4月15日当事人段某将13号门面转租给他人谭某。2007年12月18日当事人满某取得该13号门面所有权。之后当事人段某与满某就该13号门面租赁权发生纠纷,多次发生吵闹,积怨较深。
考虑到该案的当事人矛盾较深,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如要做到案结事了,仅靠判决很难实现,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对双方分别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近十个小时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当事人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赌气,应和为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了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