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胜”的意思,就是不能被战胜和征服。语出《孙子兵法》“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已,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可胜”。意思就是说善于用兵打仗的人,先要做到不会被敌方战胜,然后捕捉机会战胜敌人。不会被敌方战胜的主动权操在自已手中,能否战胜敌人则取决于敌人是否有隙可乘。所以善于打仗的人,能创造不被敌人战胜的条件,但却不可能做到敌人一定被我战胜。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虽然不是打仗,但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多个矛盾,法官的工作本身就是多个矛盾中的一方对立面,工作的成败就是矛盾对立面此消彼长的结果,即矛盾对立面斗争的结果。所以《孙子兵法》“先为不可胜”的指导思想,对法官搞好审判工作,尤其是对法官如何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和司法环境变化而取得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法官审判的每一案件,不可能都胜败皆服,保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法官通过自身不懈努力,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工作细致到位、不出差错,保证自己不被腐蚀,不断地为办好案件创造有利的条件,做到方方面面无机可乘,无隙可击,这是通过自身努力完全可以做到的。所以笔者提出法官当为“不可胜”的观点,指的就是法官要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着手,不断加强修养,提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成为有本事、靠得住、有作为而不被战胜的法官。
法官当为“不可胜”,这是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对法官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社会已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强,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内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分化更加悬殊,矛盾爆发的诱因千头万绪,各种矛盾交织上升的速度不断加快。同时,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突飞猛进地发展,矛盾扩散传播的途径千变万化,令人防不胜防。在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党中央提出了谋划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方略。而在这样的社会实践中,打击各类犯罪保护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调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规范依法行政缓和行政关系成为重中之重,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于是,各类矛盾涌向法院,社会各界的视点聚焦在法院,法官稍有不慎便会舆论哗然,法院的形象、司法的权威随时都处于被挑战之中。这给每一位法官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社会形势的变化,迫使法官必须重新审视自己和认识环境,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调整思路和方法,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环境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首先是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就事论事个案处理的司法公正观已被服务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大局观所替代,观念之间的冲突,需要法官作出合理地解决,如何在服务大局中彰显公平正义,是法官面临的新课题。其次是司法监督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司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强,法官面临的司法监督与过去相比,监督的面更广,层次更深,途径和方法更多;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监督缺乏完善的程序和理性保障,事后监督有可能变成事前或事中的随时监督,少数有监督权的机关、部门或个人出于局部或个人利益的需要,不正当行使监督权而干扰司法的现象也依然存在。所以,法官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如何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也是法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应对的问题。第三,公民的法律素质跟不上立法、司法的发展需要,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与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法官在工作如何缩小和消灭这种差距,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一道难题。第四,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一方面,由于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相信的是官员个人的权威,而不相信法律的权威。每遇诉讼,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找熟人,托朋友,求领导,妄图以人情、以个别领导的权威来干扰司法,赢得诉讼,而不是从重法律事实、重证据角度出发,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去参与诉讼。法官如何应对和处理干扰,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又一难题。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动,虽然熟知法律,但缺乏起码的公平正义观念,甚至不守道德底线,诉讼中不按规矩办事,专门想方设法拉拢和腐蚀法官,或者专挑法官的毛病、钻法律的空子等等,力求谋取最大的诉讼利益。对此,法官又当如何拒腐防变?如何澄清视听?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认真思索和处理的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瞄准我们党亲民爱民、重视信访工作的特点,赴省进京,上访缠诉,给法官造成很大的诉累,对此,法官又该如何对待?第五,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对法官的工作要求越来越严,考核越来越细,法官又将如何面对?等等。所有这些司法环境方方面面的变化,都给法官的工作增加了巨大的难度和?R力,使法官疲于应付。
面对这些变化,法官应当怎么办?笔者认为,只有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才是唯一的出路。古语云“穷则变,变则通。”达尔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道出了生物只有适应环境变化而变化才能求得生存的法则,法官何偿不是如此?我们生活在这个激烈竞争的社会中,也只有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审判工作的环境、任务等方方面面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官只有适应这种变化,从客观现实中找出路,才能胜任工作,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工作目的。不变不能应万变,不变就只有被动挨打,不变就只能被时代所淘汰。
法官如何适应环境而变?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既严峻复杂而又客观现实的司法环境,要求每一位法官在案件处理上,既要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修养,确立与时俱进的公正观,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民生、解民困、息民争、平民诉,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感、加深司法为民的感情;既要考虑案件处理当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要考虑长远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影响;既要排除不良的干扰,又要着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改善司法环境;既要有高尚的的道德情操,倡导公序良俗、引领道德风尚,又要有过硬的司法本领,处理纷繁庞杂的司法实务、应对各类复杂局面;既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工作不出差错,又要有经常的纪律约束,保证行为规范。等等。要做到这些,就要以“不可胜”的观念为指导,改变自我,适应环境。改变自我最关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精益求精的作风对待工作,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不被战胜。法官要做到“不可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法官在人品上应为“不可胜”。社会是复杂的,每个人由于有不同的经历、阅历和际遇,会形成各自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由于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不同,人的言行、追求和作为就有所不同,人的品位自然就出现分化。法官应当是社会正义的代表,是善良风俗的引领和倡导者,应当具有上等的人品。法官要在人品上成为“不可胜”,一方面要靠自己的不断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加趋于科学,更加富于理性,更适合于公平正义的彰显,更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光大。有这样一句:“人是正确的,这个世界就是正确的。”它所强调的就是正确的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被扭曲,那么这个世界就会被他扭曲,他的所作所为就会背离历史发展的方向,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中国历史上不少圣人先哲,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考验,至今仍在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言行,可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多大,它的价值有多大。我们不能要求法官成为圣人,也不能脱离实际地要求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跨度,塑及未来,但最起码的,应该具有时代的代表性,在我们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里,应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这样才能确保正确的方向,符合职业的要求,发挥职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应当是社会公众所信赖的人。信赖的基础是诚信。诚信来源于敢于承担责任,忠实履行义务。诚信的表现是诚实做人,勤奋做事。法官应当不断地加强自身的修养,从尽职尽责入手,不断提高诚信度,增强人格魅力,成为一个让人尊敬和信赖的人。第三,法官应保持良好的嗜好。嗜好是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既是人心里本质的一种外在表现,也是左右人形成各种习性的内在动因,是人品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良的嗜好,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不良的习惯,不良习惯对社会是一种侵害,不为公众所接受,反致的结果,对自身也是一种损害。良好的嗜好,不仅能被公众接受,反而还会被推崇和赞尚,能提高人气指数,增强人格魅力。法官如果有不良嗜好,不仅可能会有离奇的思维,而且可能会出现怪异的言行,既不利于公正严肃地执法,更不利于加强法官的人品修养,极易使法官变成一个讲求低级趣味的人。法官应该是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应该是一个品格高尚的人,所以就不能有不良嗜好。
其次,法官在廉洁上应为“不可胜”。不论古今中外,廉洁永远都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一个案件判得再好,只要是法官在案件处理中有不廉洁的行为,案件的公正性就永远会受到质疑。明代的海瑞之所以能名存千古,非以其能,而以其廉。无论是从传统的或是时尚的理念要求出发,人民群众渴求、爱戴的永远是清官,而清官的标准就是廉洁。所以法官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在严峻而残酷的矛盾斗争中必须守住廉洁的底线,要将廉洁作为立身、办案的第一标准。保廉的根本在于思想上有正确的认识,行动上有经常的约束。作为一名法官,一是对职业的廉洁性要求要有高度认识。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第一要义,是司法公正必然要求,离开了廉洁,法官不配为法官,司法职能也将失去存在意义。二是要树立正确的物欲观。人生就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人的追求得以实现,他的人生就是成功的人生,生命的过程就会被升华而变得精彩。聚敛财富应是商人的人生追求,绝不是法官的人生追求。法官的人生追求应当是伸张正义、规范秩序、倡导文明。有什么样的选择,就应当有什么样的追求。选择了法官的人生,就应当追求法官的人生真谛,就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已任,就应当以廉洁司法为目标。法官的人生只会因敛财而失败,绝不会因敛财而变得精彩。所以法官应当克制物欲,洁身自好。三是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对任何人来说,“贪”字都是一个大陷井,对为政者而言,为害尤烈。一亘贪与权利结合,后果不堪设想。纵观古今,多少高官倒在这个“贪”字上。法官戒贪,势在必然。常思贪欲之害,是每一位法官必修的功课。“非份之想”是指法官在法律、伦理道德、职业操守范围内不应有的妄想,非份之想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行非份之事,违法乱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与法官的职能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常弃非份之想,是法官加强修养,提高素质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做到这些,法官在思想上要保持警觉性,在行动上要时刻约束自己,在理念上要时常涮新自己,做到常思常进、守底保廉、趋吉避害。
第三,在司法能力上,法官应为“不可胜”。实践证明,法官的能力强,水不高,接到案件后,很快就能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参透事实、法律的要害和关键所在,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能够熟练地指挥和操作庭审,很快地结案,而且效果好,没有“后遗症”。而能力差、水平低的法官,工作不得要领,不能正确把握局面,甚至被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情关系、不当监督所左右,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漏洞百出,老被别人挑毛病,被牵着鼻子走,到处被动挨打。法官要做到对各种复杂局面应对自若,必须提高司法能力,以过硬的本领为保障,游刃有余地开展审判工作,在司法能力上具备不被战胜的实力。所以法官必须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在知识的层面上破旧立新,不断地得到充实和提高。法官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指挥诉讼的技巧和技能,增强审判的艺术性,在工作技巧和方法上,不断推陈出新。法官要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不断地总结中感受审判的实质,深化对审判的认知,提高综合审判素质,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
第四,在作风上,法官应为“不可胜”。良好的作风是发挥法官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推动工作发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法官出问题往往从作风变坏开始,正如贺国强同志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的:“腐败往往是从作风变坏开始”。法官所出的问题,大部分也是作风问题。大问题是从作风变坏开始,一步一步走到违法犯罪,小问题是作风不实,导致言行不端、工作出差错,被当事人纠缠不休。法官的作风,就是法官的形象,就是法官内心世界的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对法官认知的开始、认同的依据、信赖的前提。所以法官要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在作风上做到不被战胜。抓一个团队的管理,要从抓作风转变开始,要提高法官的修养,也要从抓作风转变开始。法官的作风,从大的方面讲,就是要求真务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端正工作态度,二是要严格遵守纪律,三是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四是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五是要注重司法礼仪。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一种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精神。法官要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首先要提高认识,以认识为先导,确立作风建设的标准。其次是要制定约束自己言行的原则,做人做事严格按照原则办。再次是要靠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从细小的环节入手,一步一个脚印地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做到始终如一,有始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