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年人对婚姻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少年夫妻老来伴”的传统定式正在悄然转变。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发现,老年人离婚(被称为熟年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仅2009年上半年,就有6对 “白头”却不“到老”的老年夫妻叩响诉讼之门,在法院唱起了“黄昏散”。
案例一:“夕阳恋”让近六十载金婚走向破裂
现年80岁的胡某是芷江某单位的退休人员,与妻子赵某结婚近六十年。夫妻俩生育两儿两女,如今已是子孙满堂。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胡某的晚年生活理应其乐融融。然而胡某选择的不是子孙绕膝承欢的天伦之乐,而是放纵自己的婚外之情。在73岁那年,他认识了比自己小10多岁同样儿孙满堂的寡妇李某,异样的感觉拨动了胡某身上那根多情的神经,胡某实在控制不住自己,便千方百计寻找借口与李某约会。频繁的亲密接触使两人之间的感情变得如胶似漆,胡某只要一天不看见李某就精神萎靡不振,度日如年。丈夫的反常表现让妻子赵某疑窦顿生,一天,她跟踪丈夫来到了李某的家,看见丈夫走进了李某的家门,迟迟没有出来,李某顿时明白了七八分。后经过多次跟踪,相同的情形让李某完全相信丈夫已经有了外遇。有言道,家丑不外扬,更何况丈夫已是古稀之人。赵某因而将丈夫的越轨之事全部放在心里,从不挂在嘴上,但夫妻之间还是沟通过多次。夫妻俩每次谈及此事,赵某总是规劝丈夫就此打住,她不计前嫌,只当什么也没有发生过。然而胡某却像一支射出的箭,丝毫没有回头之意。后来,他厌倦妻子的唠叨,干脆跑到了李某家,与李某共同生活,帮李某做家务,带孙子。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7年。
胡某与李某公开同居,在街坊已不是秘密,赵某自然觉得颜面丢尽,羞于见人。为了了结形同虚设的婚姻关系,找回做人的尊严,赵某鼓起勇气于2009年4月21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与丈夫胡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该案之前,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胡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办案法官告诉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胡某的行为违犯了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胡某只得同意赔偿,并请求酌情赔偿。经双方协商,赵某接受胡某赔偿3000元的请求。
从胡某的离婚可以看出,“婚外情”这种现象绝不只是年轻人的事,它同样困扰着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子。物质的丰富、经济的独立、身体健康程度的提高都使老年人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一般发生“婚外情”的老年人都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老年人的婚姻关系由以往重视经济发展到更加关注情感和“性”。“夕阳恋”也许能给一些老年人孤独寂寞的晚年生活注入生机和活力,但更多地会给一些原本和睦美满的老年家庭罩上一层阴云,甚至出现婚姻危机。胡某与妻子结婚近六十载,可以说是标准的金婚。然而一场“夕阳恋”导致原本幸福温暖的家庭走向破裂和解体。
案例二:不再“凑合”过一生
芷江某集镇居民李某在最小的儿子结婚半年后向丈夫提出了离婚,理由是子女们都已长大成人,她也没有什么牵挂了,该尽的义务都尽完了,自己无需再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而维系一段没有爱情、没有宽容的婚姻。原来,早在子女们上小学的时候,李某因与丈夫的性格不合而一直吵闹不休,但是为了子女们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一直与丈夫凑合着过。现在子女们均已经成家立业,李某不想再委屈自己,她想开始自己自由的生活。
83岁的唐某最近与共同生活了60多年的妻子离了婚。他离婚的理由同样很简单:和妻子性格不和。唐某60多年前经朋友介绍,与比他小5岁的杨某结了婚。由于生活习惯的原因,两人多有不和,磕磕绊绊几十年,彼此都弄得心力憔悴。今年初,整日无所事事的唐某爱上了“砌长城”,唐某便同小区里几个同样清闲的老人打麻将度日。杨某就是不喜欢且不能容忍,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杨某提出了分居。分居几个月后,唐某终于提出了离婚。经芷江法院法官调解,两人离了婚。
很多老年夫妻在年轻时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性格不合,但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出于对孩子的责任心让他们维持着摇摇欲裂的婚姻。当把子女抚养成人后,家庭矛盾便逐渐凸现出来。他们开始提高对婚姻质量的要求,对没有感情、性格不合却依然要厮守终生的传统观念不再接受。
案例三:老夫休少妻,只因少妻设骗局
钱某系芷江退休干部,现年83岁,家境宽裕。10年前,死了老伴的钱某与比自己年少30岁死了丈夫的农村妇女龙某结婚。结婚10多年来,钱某一直在一种不对劲的感受中与龙某勉强度日。因为龙某仅仅把钱某当成自己生活上的依靠,并借助钱某的经济条件来抚养自己的子女。如今,子女己经成家立业,龙某便原形毕露,公然将钱某赶出家门。为了走进本属于自己的家门,要回自己的财产,2009年6月初,钱某向芷江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将龙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好比是打碎一个旧世界;再婚,好比是在废墟上建设一座新城。老年本是人生的“丧失期”,失去了充沛的精力,告别了心爱的事业,往往,还会失去相濡以沫的伴侣。此时,如果有一段浪漫的“黄昏恋”,再组织起一个美满的新家庭,对孤寂的单身老人来说,无异于枯木逢春。虽然现在社会对老人离婚现象越来越宽容,但是能够成功再婚并能过上幸福生活的人却少之又少,尤其是像钱某这样的遭遇和不幸实在令人揪心。
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除上述三个案例所反映的缺乏感情基础,原来凑合着过日子,现在“熬到头”而离婚;“黄昏恋”导致老年家庭破裂;再婚不慎,“半路夫妻”各自飞三种情形与原因外,其实还有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老小孩儿”赌气提出离婚这两个因素。
老年人的婚姻一旦走上诉讼之路,调解和好的可能性非常小,有的甚至拒绝法院任何形式的调解。正确处理老年人离婚问题,不仅老年人及其子女要作出努力,相关部门也要正确引导、谨慎处理。
我国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婚姻等问题作了明文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建立起和谐亲善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了让老年人少发生离婚、减少老年人离婚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老年夫妻应相互宽容,子女应支持、关心老年人的婚姻。对于老年人自身来说,更需要自觉地对晚年婚姻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应慎重对待再婚,应遵循恋爱自由,讲究双方自愿,也要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老年人要学会容忍。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动不动就说离婚。子女应支持、关心老年人,让老年人度过美满、安宁、祥和的晚年生活。对于子女们来说,如何让丧偶的父亲或母亲有一个快乐、幸福的晚年?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关心和支持父亲或母亲的个人感情和婚姻,使其在这个问题上称心如意。否则如果使其伤心,那么做子女的就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有一句话值得每一个子女都铭记在心?? “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父母亲伤心,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无论他多么有名,他都是一个卑劣的人。”
(二)法官办理案件时,首先应当“劝和不劝离”,不得不离婚时,也要多为老人考虑。作为办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对法律精通,能够维护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更应当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心理咨询师的素质,能够引导老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指出恢复关系的方法,让其试验3个月之6个月,实在不行再准予离婚。例如:刚退休不久的老人,心里失落,经常与老伴发生争执,进而提出离婚。再如“老小孩儿”类赌气离婚的,还有些没有必要离婚、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对此类老人更应当先作劝和工作。
(三)对再婚后离婚又急需继子女赡养的老人,需要特殊照顾。法律规定孩子未成年之前夫妻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但对老年人离婚则尚无将赡养问题一起解决的规定。因暂无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尽量调解,并将继子女赡养问题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