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溆浦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在校学生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张开洋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被告舒旺林的法定代理人赔偿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开洋与被告舒旺林同在被告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就读。2008年11月6日10时许,原告张开洋与被告舒旺林在课间玩耍时,被告舒旺林用塑料片不慎将原告张开洋眼睛刺伤。原告张开洋住院35日共花医疗费22025.43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被告某学校有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舒旺林给原告造成伤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