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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执行职务 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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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凡青 龙超群 杨志祥  发布时间:2009-07-02 16:15:33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2009年6月26日 毛瑞罗因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并拘留2日。

  2009年6月24日,芷江法院行政庭法官来到芷江公坪镇孙家冲村向毛翔、李小青夫妇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毛翔的父亲毛瑞罗心怀不满,为了泄愤,毛瑞罗当场撕毁法院执行卷宗一册。鉴于该行为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6月25日,芷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毛瑞罗作出了罚款1000元,并拘留15日的决定。

  6月26日早晨6点多,芷江法院法警大队法警与行政庭法官一大早就来到毛瑞罗家,在向其宣读了罚款、拘留决定书后对其实施了拘留。

  在拘留所,通过法官进一步批评教育,毛瑞罗悔恨不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深刻反省,表示愿意交纳罚款1000元。同时,毛翔、李小青夫妇也履行了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针对这一情况,芷江法院变更了拘留期限,对毛瑞罗拘留2日。
来源: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炜